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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olicies &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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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无线电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政策法规
来源:北京无线电协会
作者:北京无线电协会
时间:2026-10-27
浏览:6

苗圩

2016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修订施行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无线电管理能力和管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成果,为推进我国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条例》,对于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无线电事业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已领取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达到了403.8万个,较2010年增长了50%。与此同时,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日趋紧张,无线电干扰也日益增多,擅自用频设台特别是“伪基站”“黑广播”等问题突出,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亟须修订。

深刻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 这次修改《条例》,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决策部署,围绕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主要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是适应无线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条例》修订工作从完善无线电管理体制、提高频谱利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出发,围绕无线电频率、台站、设备和安全等核心问题,修改调整了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了无线电管理的法制环境,为促进无线电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性法制保障。

其次,是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的重大举措。无线电频谱是国家的战略性稀缺资源,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国正深入实施“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对资源尤其是无线电频谱资源需求日益突出。随着移动通信、物联网、车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无线电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亟须通过立法为频谱资源有效开发、利用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条例》修订过程中,从供给侧发力,始终抓住频率管理这一核心,科学设计相关制度,提高利用效率,加速“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纵深推进。

第三,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条例》修订过程中,坚持简政放权,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下放、调整了部分审批事项,完善审批流程,有利于利企便民;在科学设定各项审批条件、程序的基础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管得住、管得好。

准确把握《条例》立法精神和主要制度 《条例》修订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科学配置、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和防控无线电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对主要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具有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突出科学性可操作性。修订后的《条例》,对原《条例》几乎所有的条款都作出了修改,条文数量也由原《条例》的49条扩充到85条,增加了70%。修改过程中,重点围绕频率、台站、设备、秩序等四大核心问题,调整了主要管理制度,并就各项内容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增强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突出资源的利用效率。《条例》强调频谱资源的科学规划,明确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确立“行政+市场”的资源分配制度,对于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许可,促进频谱资源效益最大化;防止资源闲置和浪费,完善频率收回制度,推进频谱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为今后创新无线电管理方式,有效平衡不同业务、不同行业间的用频需求提供了制度保障。

  突出简政放权要求。新修订的《条例》集中反映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如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核准等审批项目,下放了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也优化了审批程序,规范了审批条件,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范围。对于业余无线电台、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众多的无线电频率、台站和设备,分别取消了相关审批要求,给市场主体松绑,释放企业发展活力。

  突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较之原《条例》,新《条例》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例如:对于擅自用频、设台的,罚款上限由过去的5000元提高到了50万元;对擅自转让频率、违法使用电台的,设定了吊销许可、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措施。对于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赋予了无线电管理机构暂扣设备、查封电台、技术阻断等强制措施,增强了震慑效应,提高了违法成本。

  突出理顺体制机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对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进行管理。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协作配合。

  切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下一步,我们要依法全面履行《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能,形成并不断强化无线电管理工作合力,推进《条例》条文的落地执行,切实抓好《条例》的施行工作。

  抓好《条例》学习宣传。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贯彻落实新《条例》,学习好、宣传好是基础。要通过编制《条例》释义、组织培训、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活动。要使广大无线电管理工作者准确理解、把握和执行好新《条例》,同时,增加社会各方面对《条例》的认识、理解,不断增强法制观念。

  加快完善配套制度。《条例》是无线电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刻不容缓。其中,频率使用许可、电台设置使用许可、边境地区频率协调、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等制度,还需要通过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原有的无线电频率划分、电台执照管理、检测机构认定以及铁路、民航和渔业等系统无线电管理规章制度,也要根据新《条例》以及无线电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完善。

  加强严格执法。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作为《条例》的执法主体,对于《条例》赋予的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职能,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行使,加大监管力度,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强化协作配合。无线电管理工作是一个整体,涉及多个部门。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协调沟通,不断完善军地协调机制,共同推动频管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要积极同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公安、工商、质检、城乡规划等部门配合,建立健全顺畅高效的工作运行体系,合力做好无线电领域的监督管理。

  此次《条例》的修订,是当前无线电事业蓬勃发展背景下重大修法成果,也是一次顺应无线电发展趋势的改革举措。随着新《条例》的发布施行,我国无线电管理将进一步开启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新局面,无线电管理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将进一步凸显。我们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和改进无线电管理工作,用实际行动维护法规权威,促进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应用,开创无线电管理事业的新局面。

   (作者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部长)

来源:北京无线电协会 原文:查看原文 (本文由本站自动采集,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发布机构所有,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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